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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

木包装材料的检验检疫制度

2016-05-23 点击数:1332
  2002年3月,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以下均简称ISPM15) ,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但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深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并不在此列。此外,诸如锯屑、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也许不是检疫性害虫引入的传播途径,因此可不被控制,除非技术上证明有必要[ 15 ]。目前许多WTO成员国已基于该标准制定或采纳了相应的措施,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韩国都已完全实施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而澳大利亚和瑞士则是对本国进口木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进行了修改,但修订后的检疫要求基本与ISPM15相符,除了ISPM15规定的以外,澳大利亚还将保持以下原有要求:无皮;每1m3 用48g溴甲烷熏蒸24h以上以及接受处理的木材最小刨面直径不得超过200mm。在发展中国家:墨西哥、土耳其、秘鲁、印度、菲律宾、厄瓜多尔和多米尼加也都宣布采纳IS2PM15,现已全面实施。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我国也颁布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该规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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